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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寶網食品行業(yè)管理方案意見征集結果反饋

    | 08:00|發(fā)布在分類/營銷引流|閱讀:204

    先前,我們帶您理解了正在征求意見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平安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中關于食品平安管理的新變化(點擊查看詳情)。


    分離這些變化點,淘寶網又著重在食操行業(yè)的賣家資質、商品管理、買賣保證等食品平安管理的重要組成局部,向廣闊食操行業(yè)的賣家及消費者征集了意見(查看征集入口) 。 截止2月2日,我們對問卷做了回收整理,有效問卷共計2273份,參與問卷人群全部為食操行業(yè)賣家。 其中,關于《食品流通答應證》持有的狀況,調研結果表示約三成賣家當前已有食品流通答應證,同時有近三成的賣家表示契合條件并愿意去申辦答應證。關于《食品流程答應證》的申辦條件調研結果顯現(xiàn),賣家契合的答應證申辦條件前三名為有效身份證明、有固定運營場所、合格的倉儲,結果與賣家以為答應證申辦條件應請求的分歧。 關于運營類型的狀況,賣家選擇最多的三種是:無實體運營場所的食品運營、有實體運營場所的食品運營、農民自產自銷。 而關于淘寶擬實行的關于食品商品發(fā)布時填寫信息請求的反應,有71.76%的賣家選擇支持,其中關于商品發(fā)布請求滿足最多的是普通食品,最少的是進口食品。 依據食安法的新變化及淘寶網上賣家的調研狀況,我們約請了相關范疇的專家與我們停止了深化的討論和點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王旭問:網絡食品運營者如何合規(guī)、合法的停止食品運營呢?王教授:食品平安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條是對網購食品運營者與第三方網絡平臺法律義務的根底性規(guī)則。未來主要是從這個條文中提煉出網絡食品運營者的合法運營義務及詳細法律義務。概括而言,這條關于網絡食品運營者提出的法律義務有:(1)實名注銷。這里的實名注銷是指在獲得食品消費運營效勞答應證之后,還需求向第三方網絡平臺報備,以確保第三方可以有效監(jiān)控運營者的真實身份及活動;關于不需求獲得答應證的,也必需將運營者的真實個人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證,住址或運營場所,有效聯(lián)絡方式,可用于食品平安溯源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的信息等,向第三方報備;(2)第三方監(jiān)視。這是典型的“應用私法手腕完成公法效果”,網絡第三方平臺關于發(fā)現(xiàn)運營者違法運營的,應當及時遏止并立刻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視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刻中止提供網絡買賣平臺效勞。(3)連帶賠償義務:a食品消費者與運營者的連帶義務:消費者經過網絡食品買賣第三方平臺購置食品,其合法權益遭到損傷的,能夠向入網食品運營者或者食品消費者請求賠償。b第三方平臺的獨立義務:網絡食品買賣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運營者的真實稱號、地址和有效聯(lián)絡方式的,由網絡食品買賣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買賣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運營者或者食品消費者追償。網絡食品買賣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實行其承諾。所以,依據這一規(guī)則的法理,食品運營者樹立起本身的食品平安追溯體系就十分重要,這是劃分義務的關鍵證據手腕。問:小攤販、小作坊如何應用互聯(lián)網銷售其食品?王教授:食品平安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關于小商販應用網絡銷售食品的標準主要有兩條:第三十五條(1)款:食品消費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消費運營活動,應當契合本法規(guī)則的與其消費運營范圍、條件相順應的食品平安請求,保證所消費運營的食品衛(wèi)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jiān)視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增強監(jiān)視管理,詳細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本法制定。和前述第六十條。從這兩條的立法原意來看,第一,基于民生的剛性保證和鼓舞創(chuàng)業(yè),對小商販不做事前答應的監(jiān)管,更多是事中和事后監(jiān)管;第二,如此一來,第三方網絡買賣平臺主要是必需保證小商販照實向網站注銷其有關真實信息,而不需求請求其提供答應證,也無需對其答應證停止查驗。小商販,包括公民個體,應用互聯(lián)網銷售食品在實質上與其在理想環(huán)境中沒有不同,無需答應證,但必需確保食品平安,承受政府部門和網絡平臺的雙重監(jiān)管。未來依據第三十五條,各地省級人大常委會還會制定細則。我的整體見地是各地應該依據新法的肉體,放松答應管制,應用網絡信息空間的集約優(yōu)勢,漸漸構成小商販網售食品的范圍化、團體化,內部標準化和自治化,降低政府監(jiān)管本錢。問:那散裝食品又如何愈加平安的經過互聯(lián)網銷售呢?王教授:本次修法關于網購食品平安,根本思緒在于既注重其作為一種新興事物加以必要監(jiān)管,又不能扼殺挪動互聯(lián)網、物聯(lián)網等信息時期的創(chuàng)新生機,同時也不強調將理想空間和網絡虛擬空間做絕對的二元劃分,任何二者在法律規(guī)制上由基本不同。在此思緒下,關于散裝食品的網售,關鍵還是運營者和網絡平臺第三方要嚴厲恪守二審稿第五十三條食品運營者儲存散裝食品,應當在儲存位置標明食品的稱號、消費日期或者消費批號、保質期、消費者稱號及聯(lián)絡方式等內容;和第六十三條:食品運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稱號、消費日期或者消費批號、保質期以及消費運營者稱號、地址、聯(lián)絡方式等內容。以上兩個條文是對散裝食品銷售平安的根本請求,主要運用了信息披露和規(guī)范化(標簽的規(guī)范化)兩個法律手腕,因而網絡銷售也必需嚴厲承受這兩個法律手腕的規(guī)制。第三方平臺也有義務停止特地的檢查和監(jiān)視。當然,鑒于網絡的特性,應該充沛運用網絡技術手腕,來實時、真實的呈現(xiàn)這些信息。問:針對食用農產品的市場流通歸入食安法以后,可能帶來的影響和管理倡議。王教授:二審稿草案第三十四條明白: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求獲得答應。因而無論線上還是線下銷售,都不需求辦理答應證,但同樣要實行向第三方平臺的報備義務,承受統(tǒng)一監(jiān)管。第四十八條關于食用農產品的消費企業(yè)和協(xié)作社組織等商事主體消費銷售食品做了根本規(guī)則,這些主體停止網售必需要提供答應證。因而,從事前答應來看,新的食品平安法根本上思索到了個體農戶網售食品的理想條件和根本利益。同時,如今大的背景是激起社會生機,鼓舞為群眾創(chuàng)業(yè)和萬眾創(chuàng)新對政府干預做減法,完成新的經濟驅動引擎,所以中國大量農民個體和農戶的網售市場政府應該予以最大水平尊重和維護,但也要依照法律的請求停止有效監(jiān)管。 此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品新副教授以為“第三方平臺在制定食品運營平臺規(guī)則時,需思索如何做到網絡中立準繩及契合互聯(lián)網思想。假如小攤販、小作坊以至境外食品運營者無法申領食品流通答應證而被禁入的話,那就會有違網絡中立的準繩;假如網絡食品運營者也必需停止線下辦證的話,那肯定是不契合互聯(lián)網思想的,關于食品平安管理也于事無補。特別是后一點,顯然也不契合網絡時期電子政務的開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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